審查起訴階段犯罪人如何稱呼?
審查起訴階段犯罪人會被稱為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託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三、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的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任何的刑事犯罪主體,在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足夠的犯罪證據之前,不會被認定為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對於那些已經被交給檢察院審查的,案件在宣判之前,犯罪者都會被稱呼為犯罪嫌疑人。此時司法機關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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