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不服上訴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判決不服上訴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判決不服上訴流程是:
1、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當製作筆錄。
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5、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處理情況,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上訴處理,特別是在一審法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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