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冒用行為的具體行為方式是什麼?
在信用卡使用頻繁的今天,一些不法份子也開始利用信用卡的漏洞對其進行犯罪活動,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也是信用卡詐騙的一種主要形式,由於信用的使用不受信用卡的來源影響,因此就給了很多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那麼根據中國刑法依據,對於信用卡詐騙冒用行為的絕提表現方式為什麼呢?本站下面將作出詳細的講解。
一、信用卡詐騙冒用行為的具體表現:
1、撿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2、冒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針對這種情況,有論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代為保管、拒不返還的特徵,應該以侵佔罪論處。筆者認為,受朋友之託代為保管信用卡,繼而通過冒用信用卡非法獲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人在獲得財物之時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而侵佔罪的要件之一是“拒不返還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意即在行為人獲取財物後必須有拒絕返還的行為才能構成侵佔罪。反觀冒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行為人在信用卡詐騙既遂之後,如遇委託人請求而拒絕返還財物,其拒不返還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是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應再對之在另一個犯罪構成的要件內進行刑事評價,冒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只能構成信用卡詐騙一罪。
3、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中,不退卡,繼續進行取款或者轉賬。
2005 年 7 月 3 日上午,男青年胡某到某中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atm 機)上準備取錢,卻見 atm 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對話方塊是“繼續服務”、“取回磁卡”。胡某立即意識到是有人忘記取走信用卡。於是,胡某按照“繼續服務、查詢餘額”的步驟操作,得知該信用卡上還有 5012.35元,便迅速修改了密碼,並取出了其中 2000 元現金後把卡取出。當天下午,胡某分兩次取走了卡中的 3000 元現金。第二天,失主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時發現卡中存款已被取出,就向警方報案。接警後,公安人員根據銀行的現場監控錄影找到胡某,胡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針對行為人在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 atm機後不退卡、當即取款的行為,有論者認為其性質和到敞開門的他人家中取走財物一樣,應當以盜竊罪論處。筆者認為宜將不退卡、直接取款的行為定性為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金額達到法律規定時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該案中,行為人第一次取款雖然無須輸入密碼,但是其對atm機發出交易指令的行為仍然是對他人身份的冒用,在冒用他人身份發出交易指令之後,atm機基於認識錯誤對財物做出了處分行為,行為人進而取得錢款,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與祕密竊取他人家中財物有本質上的區別。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進行消費和轉賬。
5、冒用他人非法轉手的信用卡。
司法實踐中,轉手人通過盜竊、詐騙、搶劫等非法途徑獲得他人信用卡後轉手給行為人,行為人在支付給轉手人一定價款後冒用的情況大概有三種:
(1)行為人只是知道卡為他人所有,不知卡的真實來歷而進行冒用,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2)行為人明知該卡系轉手人盜竊、詐騙、搶劫而冒用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3)行為人事先與轉手人共謀,進行共同犯罪的分工,由轉手者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等方式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爾後由行為人進行冒用的,二者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或搶劫罪的共犯,不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6、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在顧客用信用卡消費結算時,私下重複刷卡,非法佔有信用卡資金。
綜上所述,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的具體表現方式大體總結為以上六種,如果當事人觸犯以上型別的冒用行為則已經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在銀行由一些工作人員會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信用卡冒用,這不屬於“職務侵佔罪”而也應當屬於冒用信用卡詐騙行為,以上是對於信用卡詐騙冒用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的詳細講解,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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