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當防衛的辯護詞理由是什麼?
眾所周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中,正當防衛屬於免除責任,正當防衛是指當即將遭受到外來物的侵害時,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不慎將對方擊打至受傷或者威脅到生命安全,只要被判處正當防衛,則會減輕罪責,甚至無罪,那麼,關於正當防衛的辯護詞理由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正當防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受到的侵害必須是非法的,即侵害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2、行為人所保護的權益必須是合法的,即防衛的權益必須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並且是正在進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須具有真實性和現實性;4、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侵害者本人實施,即防衛物件必須是特定的;5、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辯護人認為,被告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成立的上述法定條件。在本案中,關於被告防衛權益的合法性和防衛物件的特定性,這兩個條件不僅是十分明顯的,也是無須爭論的。因此辯護人不予贅述。法庭調查查明,涉及本案的關鍵和有爭議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成立的另外三個條件。因此,辯護人主要就這三個問題陳述辯護理由。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屬正當行為中的一種,所謂正當行為,國外一些刑法理論也稱之為排除行為或違法阻卻事由,它是指行為的外部特徵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但沒有,而且對個人和社會有益。由於這種行為的實施,使正在發生(或違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認為是合法的,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1979年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該條規定只說明瞭實施正當防衛的條件,至於正當防衛的定義卻未加以解釋和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人們頭腦中關於正當防衛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論中的學理性解釋,且該條款對正當防衛所保護利益的主體和物件,只限於“公共利益”及“人身權利”,另外,對“其他權利”沒有具體化,過於簡略。因而在司法實踐操作的具體做法中存在不統一的現象。 新刑法第20條第1款通過立法解釋,明確地表述了正當防衛的概念,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的規定較1979年刑法所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在被保護利益的主體前增加了“國家”,在被保護利益的物件上增加了“財產”,同時在防衛的物件上,明確規定為“不法侵害人”,從而這次修訂後刑法對正當防衛概念的表述,更趨全面和科學。
比如正當防衛的辯護詞理由即是依靠刑法的規定,作為正當防衛一方的辯護人,應該緊扣法律條文,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豁免,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時,當我們遭受到侵害時,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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