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身份犯指的是何種公職人員?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因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貪汙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屬於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0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這時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就成了加重刑罰的身份,稱為加減身份。
根據《刑法》規定: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因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非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
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第二,“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第三,“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定罪身份或構成身份。
例如,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貪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如行為人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這種身份,則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例如,誣告陷害罪的實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換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身份,雖然不是誣告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卻是從重處罰的根據。這種特殊身份,也可以稱為加減的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減的身份。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我國的工作人員的犯罪是要被嚴厲的打擊的,國家的公職人員應當是作為人民的榜樣的,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情形一定是要嚴厲的懲罰的,此時我們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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