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敲詐該如何處罰
新聞中我們會經常聽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在網上釋出的一些資訊來對某些人和團體進行敲詐勒索,企圖要對方妥協,在法律上網路敲詐該如何處罰?下文是小編整理關於網路敲詐該如何處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網路敲詐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利用合法網站捏造不實資訊或者以“檢舉揭發其自身的不當行為”等方式進行敲詐;二是利用非法網站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蓄意炒作新聞稿件,迫使企業進行有償刪帖。而被敲詐的一方,往往願意向這些不法分子妥協。
我國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網路敲詐的法律知識,請電話諮詢我們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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