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辦上家逮人是不是私闖民宅
一、計生辦上家逮人是不是私闖民宅?
計生辦上家逮人是私闖民宅,在我國具有逮捕權的執法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計生辦的工作人員在不經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進入別人住宅逮人,不單純的是私闖民宅,計生辦的主要領導人員是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或法院,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措施。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交由公安機關執行,注意: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自然人未遵守法律規定,未經房主本人同意,強行入侵房主的住宅,給房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隱患;影響房主的居住和生活,具有以下行為的,則立案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在房主的要求或者相關民警的批評教育下執迷不悟;拒不離開,給房主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並影響房主的正常生活。
2、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並且在入侵期間對房主住宅內的私人物品進行毀壞,汙損或者轉移房主私人物品的,對房主的正常居住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
3、不遵循法律規定,未經過房主的同意,私自闖入房主住宅在裡鬧事,對房主生活產生了極其嚴重的影響的。
4、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後將該住宅封閉;不允許房主踏入,導致房主無法正常入住自己的住宅的。
5、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對房主人身財產安全產生威脅的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私闖民宅罪,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不遵循法律,未經他人同意進行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或不遵循法律,未經過房主同意,私自闖入房主住宅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逮捕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即便是公安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在逮捕當事人的時候也應該有逮捕的法律依據,關鍵是必須要出具逮捕證,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強行闖入公民住宅,都是要被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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