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規定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規定是在程式方面,應當是按照案件的審理程式來進行處理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資料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個人資訊型別的認定主要包括:身份資訊、財產資訊、行聯資訊、通訊資訊、交易資訊、教育資訊,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具體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會構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行為嚴重到何種程度才構成犯罪或者說罪狀中的“情節嚴重”應該如何理解,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資訊數量、資訊型別、營利數額、資訊用途、危害後果、獲取手段等六個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兩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刑法》主要就是規定一些具體的犯罪罪名方面的規定,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的話,大多數情況之下還是涉及到程式方面的問題。比如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最終是由法院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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