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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上限和下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數罪併罰的上限和下限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的上限和下限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如果數罪的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按照限制加重原則的本意,數罪併罰應當在數罪中最高刑以上,總和刑期以下判處刑罰;如果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應當在數罪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特徵是什麼?

第一,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第二,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非任何時候的實質數罪都需並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的數罪適用數罪併罰,即: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關於數罪併罰的上下限問題,必須要看罪犯的刑罰,比如兩種犯罪行為,一種判處的是6個月的拘役,另一種判處的是一年有期徒刑,那服刑的下限肯定不會低於6個月的拘役,至於上限,法官也是可以酌情決定最終的服刑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