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虐待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虐待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虐待罪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二、本罪的客體物件
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為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對於虐待罪的具體認定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在實施虐待罪的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其它的嚴重的違法事實,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數罪併罰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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