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內幕交易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內幕交易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洩露國家祕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和洩露國家祕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洩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祕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祕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物件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資訊,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祕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祕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機密的檔案、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祕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和洩露國家祕密罪想象競合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內幕交易罪既遂的具體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界定,並依據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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