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1、審判組織參與人員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庭前準備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3、庭辯環節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兩者都是屬於審理案件的一種方式,但對於這兩種而言是存在著很大的區別,不僅參與人的不同而且對於所審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簡易程式一般針對於犯罪情節比較輕而且證據比較齊全的案件,這也是為了更好的節約審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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