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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有什麼區別?

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有什麼區別?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出賣人口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物件是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裡所指的“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

(三)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數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兩者是性質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首先在於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騙兒童是為了收養或者奴役;拐賣人口則是將人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出售,從中獲取錢財。因此,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營利販賣,其性質即發生變化,而應以拐賣人口罪論處。其次,犯罪物件不同。拐騙兒童的物件只限於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拐賣人口的物件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用以勒索兒童家長的錢財,即不再是拐騙兒童的犯罪,而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中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拐賣人口罪規定了三種不同情節的法定刑:

(一)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刑法第184條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拐騙兒童有虐待、奴役情節的;多次拐騙兒童的;引起兒童親屬憂慮成疾或者死亡的,均應依法從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