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一、既遂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二、既遂的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三、既遂的基本形態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惟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著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更是穩固了其通說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裡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說,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裡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的犯罪既遂標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既遂會存現出來的形式有很多種,而且會根據不同的情形來實施犯罪,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決,既遂犯肯定要比未遂犯還有預備犯的處罰重很多,所以,犯罪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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