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收集挪用資金罪立案證據?
一、要如何收集挪用資金罪立案證據?
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有很多種,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在挪用資金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務證明。賬冊記載資金的出入、流向, 可以直接指明單位的多少資金,何時經過何人從賬戶中被轉到何處何人手中(賬戶)。 同時,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的過程一定要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具體包括哪些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體方面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在主觀方面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有歸還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等等;
(二)證人證言;
(三)物證;
(四)書證。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挪用資金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當然必須要挪用的資金達到較大的程度,如果發現有這種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當然需要收集挪用資金罪的相關證據材料,比如說人證物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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