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申請人順序是什麼
一、宣告失蹤申請人順序是什麼
宣告失蹤沒有順序,因為宣告失蹤並不會影響被宣告失蹤人的人身關係和所參加的其他法律關係
《民通意見》第24條規定,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請,未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即使反對,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失蹤申請案件的受理。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絡,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代管人。
在家人消失達到一定時間之後,則可以依法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這樣的話就會為其指定財產代管人,處理失蹤之人相關的問題。不過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不一樣,宣告死亡意味著法律意義上的死亡,產生的後果自然是更為嚴重的,而在申請條件上面要求的也比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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