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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的具體罪名其實都是有犯罪構成內容的,這是判斷某個行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的關鍵,因此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結合這方面的內容。對於挪用公款罪來講,與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內容自然也是不一樣的,那究竟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裡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範圍由刑法第93條確定。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挪用,故意的內容是將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佔有。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處罰

根據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其中明確要求了構成此罪的是自然人,並且還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現實中,有的人分不清楚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其實在挪用公款犯罪裡面,行為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國家財產的意圖,因此才會認定為挪用公款罪。而在實際處罰的時候,如果積極歸還了挪用的款項,此時也是可以適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