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劫持船隻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一、一般劫持船隻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
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船隻、汽車。船隻、汽車是大型的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具,與公共安全聯絡密切。劫持這類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毀損。因此,嚴厲懲治劫持船隻、汽車的犯罪行為,對維護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船隻、汽車的正常運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船隻、汽車。船有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之分。這裡所說的船隻應理解為機動船,非機動的木帆船、牛皮劃等小船遭受侵犯雖也可造成損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船隻、汽車上的人員,特別是駕駛人員、售票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等行為,迫使船隻、汽車改變方向或自己親自控制。脅迫,是對乘務人員施以精神恐嚇和強制,如以車、船相威脅,使駕駛、操縱人員不敢反抗,聽憑其指揮或自己親自操縱駕駛。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將駕駛人員致醉、致昏等,使駕駛人員處於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劫持船隻、汽車的目的。這裡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強行控制船隻、汽車的行為。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隻、汽車飛機進入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車、船隻,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劫持船隻的行為是完全違反了國家的公共安全,這種行為是會導致公民的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一般只要實施了此行為不管後果是否嚴重,那麼都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輕者處五年以上,嚴重者也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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