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拒執罪判刑麼?
一、行為人犯拒執罪判刑麼?
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只要符合情節嚴重的就會被判刑。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哪些情形屬於拒執罪?
《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造成公檢法扯皮現象。郭斌介紹,這次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明確了構成拒執罪的八種情形。具體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不積極履行的,一般就會被判處拒執罪,此時行為人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在對拒執罪進行量刑時,其標準主要依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判決。因此在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後,行為人要及時履行義務,避免構成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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