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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的不作為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不真正的不作為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不真正的不作為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為方式完成的犯罪。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

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

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由於不真正不作為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不防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

二、行為犯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判斷?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三、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有哪些區別?

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犯罪的形態有多種,其中比較特殊的有不真正的不作為犯,這種形態的成立條件包括當事人有作為的義務和可能、並違反了作為義務,這種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區別主要是,當事人沒有采取直接手段犯罪,而是看到損害結果發生卻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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