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以前有嗎?
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以前有嗎?
催收非法債務罪以前是沒有的,是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明確規定,催收人使用語言侮辱,甚至恐嚇威脅等非法方式催收,借款人認為威脅到自己正常生活、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請及時報警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暴力催收入刑,對打擊和規範借貸市場的催收行為,無疑是效果明顯,它時時刻刻提醒著非法催收人員,一招不慎可能要去坐牢。
二、如何認定非法催收債務罪?
1、行為人催收的是非法債務
法條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事實上,除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外,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具體而言,包括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由於違反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物件。
反之,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產生的合法債務,行為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在催收過程中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2、要求行為人的催收行為達到的程度
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法益的侵害十分輕微的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也是一樣,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徵,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方式。
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方式有:
(1)適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只有行為人符合這三種行為方式的其中之一,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便行為人採取這三種方式之外的手段催收非法債務,也不應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
3、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該行為會侵害有關法益還為之。
在司法實踐中,催收債務是屬於債權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此權利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有文明的收款自己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被認定為非法的催收債務那麼就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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