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還能去經偵報案嗎
如果屬於刑事案件,不影響公安機關的正常立案與辦安。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05】101號)
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影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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