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公然進行人身傷害。表現在授意、指使毆打會、統計人員。
(2)濫用職權,侵犯會計、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表現在調離崗位、扣發工資、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達到打擊報復之非法目的。表現在借改革、優化組合之名排除異己。
(4)利用群眾對區域性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動群眾圍攻或孤立會計、統計人員。
上述種種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惡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
(1)打擊報復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損害的。
(2)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
(3)打擊報復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打擊報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本罪的認定和構成
1、罪體
主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
行為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行為是對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這裡的打擊報復,是指調動工作、撤換職務、強行辭退、剋扣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
2、罪責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進行打擊報復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惡劣。這裡的情節惡劣,是指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屢教不改的,多次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不敢依法履行職責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不同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但一般情況下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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