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網路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的違法性
網路隱私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利用網路實施了侵害他人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這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
根據網路隱私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可將其分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法律關於禁止侵犯公民網路隱私的規定而實施了該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例如,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不當窺視、洩漏、干涉他人的隱私,否則即構成作為的侵權行為。後者表現為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應當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項義務的人卻未實施,例如,法律規定,個人資料資訊的收集使用者有保證所收集使用的資訊,準確無誤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對自己應負的義務未能履行或未能合理履行,則構成不作為的網路隱私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的存在
對網路隱私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財產損失,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指受害人可的利益的減少.例如,網站將使用者的信用卡帳號透露給第三人,導致使用者信用卡上金額被洗劫一空,給使用者造成的這一鉅額損失,即侵犯使用者網路隱私權導致的直接損害,又如電子郵箱經營者利用網路技術的便利條件,私自拆封、洩露、篡改他人郵件通訊內容,使使用者失去了與收信人簽訂合約的良機,從而無法實現預期的合約利益,因而是一種網路隱私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害。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原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屬於一般侵權行為的網路隱私侵權行為來說,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二、網路侵權的管轄地怎麼認定?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現在是網際網路時代,有些不法分子在網上盜取他人資訊,對他人的隱私造成侵權。判斷是否構成網路侵權要從幾個方面出發,在行為要件、主觀要件、網路侵權和損害結果之間的關係。網路侵權一般是針對人身損害,如果是財產侵權,則可以分為直接和間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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