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爆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爆炸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三、爆炸罪相關說明
1、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害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財產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用引發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爆炸方式故意殺死特定個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不以本罪論處。
2、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本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3、本罪行為是一種極為危險的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即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爆炸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本罪。已造成嚴重後果,作為加重情節考慮。
4、十年以上量刑的數額“重大損失”標準,一般為5萬元以上。
5、本罪與故意用爆炸方法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看是否有特定物件,是特指某個主體,還是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一是故意,二是由於違反規定的過失行為,兩者不可混淆。
爆炸罪是危險犯罪行為,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危害。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而導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財產損失重大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使用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並構成相關罪行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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