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賄人不正當利益的沒收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行賄人不正當利益的沒收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對行賄人不正當利益的沒收依據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對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利益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賄罪定罪: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涉嫌行賄罪委託律師辯護的費用主要和哪些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行賄基本上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但不正當利益不一定是為了謀取錢財,也有可能是為了獲取職務提拔或者實施其他的非法活動,因此,行賄案件中,對於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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