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判刑能判拘役三個月嗎?
一、輕傷二級判刑能判拘役三個月嗎?
可以。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判處拘役三個月可以監外執行嗎
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個月拘役後,如果出現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三、拘役是怎麼執行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文書”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的影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地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公安機關在收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應馬上交付執行。執行機關應將罪犯及時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
關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和執行場所,因犯罪性質、刑種、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故意傷害他人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個月拘役後,如果出現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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