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判緩刑要先交罰金嗎?
一、法院刑事判緩刑要先交罰金嗎
罰金與緩刑無關,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後你拿著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釋〔1998〕23號作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二、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一)單科式
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二)選科式
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三)併科式
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裡,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三)複合式
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三、罰金的裁量原則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才執行規定中所寫的懲罰方案,同時讓當事人繳納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是否緩刑要看嫌疑人是否自首或滿足其他減刑的條件,若能緩刑,判決結果是一併產生的,最終宣判時會宣佈判處何種刑罰,緩期數年執行,在此之後上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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