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是什麼意思?
一、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是什麼意思?
”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的意思是: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但暫緩執行,對其實行社群矯正,並有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並要根據在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的情況來確定最後是否需要實際執行六個月的拘役:
1、如果在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拘役六個月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2、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撤銷條例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犯罪嫌疑人被處以刑事處罰後,如果犯罪的行為較為輕微或者當事人有明確的認罪態度後,也是可以被判處緩刑的,在緩刑期間當事人也是不可以再次做出違法行為,出現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再次出現違法行為後,也是會撤銷緩刑的措施,同時會對新觸犯的罪行一併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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