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應當根據什麼決定刑罰的輕重?
一、法院量刑應當根據什麼決定刑罰的輕重?
法院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對於犯罪分子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還要結合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具體規定如下 :
《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量刑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量刑,指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處何種刑罰、何種刑度以及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量刑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判活動。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量刑權。
2、量刑的物件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的人,只有對犯罪分子才能決定是否適用刑罰、適用何種刑罰。
3、量刑以定罪為前提,只有先確定有罪,然後才能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4、量刑的任務:
1)決定是判處刑罰還是免除刑罰;
2)決定刑種、刑度;
3)決定是否實行數罪併罰;
4)決定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法院量刑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實,並對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定性,同時定罪,只有在確定犯罪分子具體所犯的罪名,才能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法定的刑罰,如果在定罪量刑之後發現犯罪分子存在漏罪或者是新罪的,此時應當重新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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