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死緩最少要關多少年?
第一,死緩緩期兩年是必須要執行的。
1、所謂死刑緩期執行,就是雖然判處了死刑,但是有兩年的緩衝期,在這兩年是不會被剝奪生命的,但是會被剝奪自由。
2、在監獄當中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如果在這期間又有故意犯罪的話,那麼就會直接撤銷緩刑,執行死刑。
3、如果在這兩年的期限之內沒有任何故意犯罪的話,那麼犯人就不需要再被執行死刑了,可以被轉判無期徒刑或者是其他的有期徒刑。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死緩兩年結束之後,很有可能被轉定為無期徒刑。
1、在死刑緩刑結束之後,那麼就要執行其他的刑罰了,大多數來講是要被執行無期徒刑的,如果是被執行為無期徒刑的話,只要在監獄裡面好好表現,好好悔過,有自首或者是立功表現情節的話,也可以依法減刑,那麼無期徒刑就可以被減刑為有期徒刑。
2、在被減為有期徒刑之後,依然可以爭取減刑,但是由於本身判處的是死緩,所以犯罪性質比較惡劣,在監獄當中實際執行的刑罰不可以低於十年。
第三,死緩兩年結束之後,還有可能被轉為25年有期徒刑。
1、如果在監獄服刑過程當中表現良好,並且有立功表現的話,很有可能在死緩結束之後就被轉為25年有期徒刑了。
2、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在監獄時服刑的實際期間是不可以少於20年的,再加上死緩的兩年,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死緩的犯罪分子必須要服刑22年才可以。
3、在上文當中所提到的要被轉變為無期徒刑的情況,如果沒有任何立功表現的話,那就不會有減刑,如果是完全沒有減刑的情況,那麼不可以少於25年的實際刑期。再加上緩刑的兩年,那麼也就是27年的實際服刑日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幾個還有死刑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對於死刑的使用還是非常謹慎的,在我國如果罪大惡極,社會影響非常嚴重的話,很有可能判處死刑,但是通常情況下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死刑緩期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在緩刑的倆年過程當中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麼就可以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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