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有什麼樣的區別?
一、死刑和死緩有什麼樣的區別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
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三、死緩有哪些後果?
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就面臨著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後果,現歸納如下:
1、 減為無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 減為25年有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執行死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有的人理解的死刑就是需要立即執行,如果是死緩的話則往往還死不了,因為這有個兩年的考驗期。但其實,對於那種不是一定要判死刑立即執行的,都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當然,在這兩年之內,若死緩人員有再次犯罪的話,則就會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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