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死刑緩期執行?
一、什麼是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三、律師解析:
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兩年期滿的會發生以下六種法律後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變無期)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緩變有期)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死緩變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6、終身監禁:因貪汙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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