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怎樣規定的?
申請司法鑑定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也是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讓法院能夠做出更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的重要程式。而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而不少人是不大清楚的,那麼,今天本站的小編就幫助大家介紹一下有關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的法律規定的情況,請您仔細閱讀下文:
一、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
司法鑑定應當在訴訟後提出;司法鑑定必須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一般的舉證期限為法院首次開庭前,時間為一個月左右,視具體的案件稍有差異。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二十五條:(申請鑑定的期限及逾期鑑定後果)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鑑定的啟動、申請鑑定的期限、預交鑑定費用和提交鑑定資料對鑑定的影響等問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認為需要通過鑑定才能查明的,應當行使解釋權,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並指定申請鑑定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雖然從訴訟權利的角度來說,申請鑑定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申請鑑定又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規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一項義務。若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成立,但又不申請鑑定的,或者是申請鑑定後拒絕繳納鑑定費用的,或者是對法院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雙方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作出不利的判決,讓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第二十七條:(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上面就是關於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在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情況。總的來說,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因為案件的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為30天內,法律也做出了例外情況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先根據案件情況分析,確定好申請司法鑑定的具體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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