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規定時間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司法鑑定的制度是非常嚴格的,任何司法鑑定必須按照規定來。司法鑑定對於時間的限制也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司法鑑定的每一步程式。超過規定時間的司法鑑定結果也是無效的,因此大家要按時進行,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司法鑑定的實際規定。
一、司法鑑定規定時間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司法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這也是確保司法鑑定規範的需要。司法鑑定的時間要求和限制貫穿於司法鑑定的每個環節,目的就是提供司法鑑定的效率和確保司法鑑定的規範。如果大家正在進行司法鑑定,一定要按照規定的時間提供司法鑑定所需要的材料,確保能夠按時拿到司法鑑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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