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有多久,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雖然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這卻是對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利的一種強制措施。實踐中,若需要申請取保候審的話,最好是委託律師代為申請。而取保候審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麼取保候審期限有多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取保候審期限有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規定: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重新計算。
2.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高法《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又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並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由《刑事訴訟法》規定,但作為權利機關也會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範圍內確定取保候審的具體期限的。至於取保候審期限有多久,法律規定最多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一旦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就需要解除取保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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