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換押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中換押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2、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3、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4、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5、《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實際上,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這是再正常不過的,因為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可能再到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去詢問犯罪嫌疑人,這樣操作起來也非常的不方便。但是所謂的換押程式實際上就是各個部門之間出具的相關手續證明,看守所都是憑藉這些證明換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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