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與招搖撞騙罪是怎麼認定的?
一、招搖撞騙與招搖撞騙罪是怎麼認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存在招搖撞騙行為的,可以按照招搖撞騙罪來進行處罰,另外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招搖撞騙中規定的嚴重情節,即造成了多次招搖撞騙罪的、或者是冒充軍人或者警察進行招搖撞騙的,都可以從嚴從重進行處罰,具體判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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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集資詐騙罪是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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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可以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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