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辯護】律師辯護非詐騙而是民間借貸糾紛,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案情簡介
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夥同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株洲市某房地產公司的名義在株洲縣某鎮開發“××××”房地產專案,後因資金不足及經營管理不善,虧空1000餘萬元。2012年10月26日,王某通過李某介紹認識受害人楊某,在明知公司無力開發該公司名下的位於株洲市紅旗中路一塊990.4平米土地,且該宗土地已經抵押借款的情況下,依然以開發該塊土地為由,並以開發完畢的株洲縣某鎮開發“××××”房地產專案土地使用證為抵押,許諾高額利息,與受害人楊某在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詐騙楊某現金200萬元後潛逃。事後,王某或贓款95萬元,李某獲贓款105萬元。故移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經公訴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律師說法】本案吸取的經驗教訓:
1、受害人涉嫌放高利貸,月息5分明顯嚴重超出法律規定,系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放高利貸現象。貪圖高利息,對抵押權設定完全不合法律規定,借款被騙導致一時無法回收,結果是早預料之中的事。所以投資有風險,投資有依法依規才能避免經濟損失。
2、對於明顯的民間借貸引起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違法立案進行偵查,涉嫌插手經濟糾紛,典型的越權辦案。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機關永遠要遵守的執法底線,不可擅自逾越。
3、辯護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員,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律的框架內竭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職能。辦案過程中,應尊重公檢法辦案人員,相互溝通,相互尊重,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4、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本著客觀公正司法理念,絕不放過任何一個違法犯罪者,但也要矯枉過正,慎重對待每一個司法案件,做出正確的起訴和不起訴決定,確保基本人權的實現。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的不起訴決定書充分印證了上述司法理念得到了最充分的貫徹實現。
裁判結果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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