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律師費是否賠償?
一、國家賠償律師費是否賠償?
律師費沒有賠償的。
二、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釋出、1995年1月1日實施)
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釋出、日期:2010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釋出、日期:2013年1月1日實施)修改
修訂內容
完善賠償程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於確認程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式進行了完善。
在國家賠償的案件當中,涉及到一些行政國家賠償和刑事國家賠償,不需要進行開放,除此之外,國家賠償有一定的訴訟時效規定,應當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的法定時間內提出,國家經過這個時效的話,就不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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