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一、容留他人吸毒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有向他人吸食毒品的規定,並沒有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有相關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關於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故而,我個人認為,甲為乙提供身份證而”幫助“其吸毒的行為,並不能直接構成此罪,但是可以構成幫助犯的共犯。
乙雖然在客觀上使得甲有了去賓館場所進行吸毒的可能性(不論可能性有多大),都不能認為是乙直接為其提供了”場所“,如果認為借身份證的行為就能夠滿足提供場所的行為,無疑是類推解釋。
但是,如果認為,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犯情形——乙明知甲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卻為甲提供幫助——甲構成容留吸食毒品罪——乙構成幫助犯的共犯。
情況二:如果乙事前不知道,但是在甲行為的過程中知道此事,但卻沒有反對,個人認為:甲在和其他人吸毒的過程中,乙身份證登記的效力仍然在持續,乙在這個效力持續的過程中構成了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依然可以當做”幫助犯“來處理——原因是他從未撤回幫助。
要注意,雖然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過失不構成本罪。但是在認定構成本罪的時候,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即,無償為他人提供自己的場所讓其可以吸毒的,也是可能成立本罪。還要注意一點,若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此時僅僅是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卻可以按照《禁毒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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