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毒品罪辯護公安部督辦的跨省特大的製造毒品案,罪名由製造毒品罪更改非法經營罪
案情簡述
本案為公安部督辦的跨省特大的製造毒品案,江西宜春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稱,甘姓父子是江西省宜春市某醫藥公司的負責人,父子在2010年底結識了四川羅姓兄弟二人,後雙方商談合作生產“3羥基引唑”和“6-羥基喹諾酮”(毒品“安眠酮”的中間體)以及裝置改造等相關事宜,並於2011年2月簽訂相關的合作協議,在2011到2012年期間,該醫藥公司共生產毒品“安眠酮”11936.68KG,分三批交付,經四川和廣東走私出口非洲。剩餘1057.68KG被宜春市公安局現場查獲。宜春市公安局經偵查終結後,指控甘姓父子明知自己生產的是毒品,仍與羅姓兄弟合作生產,並以虛假名義向環保局、藥監局等相關單位審批,於2013年4月以涉嫌製造毒品罪將該案移送宜春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李宇飛律師接受委託後,多次趕往宜春市看守所與甘姓父子會見,瞭解案情和閱卷以後,查閱大量的相關資料,並把每一份的口供進行對比,摘抄重點內容,整理出本案的法律意見、辯護思路,經多次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的相關人員交換法律意見,最終宜春市檢察院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將一個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名的定性改變,在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後,於2013年11月以非法經營罪向宜春市中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判處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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