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怎樣定案?
一、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怎樣定案?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的定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 的。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 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二、強姦罪的行為手段怎樣認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凶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根據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強姦罪他必須有非常明確的指向性,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與他們發生關係,當然如果與年齡比較小的女孩子發生性關係的話,並不需要有違背意願的這一個條件,因為年紀比較小,即使同意也是屬於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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