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的原告是什麼機構
刑事案件中分為自訴和公訴案件,在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不是原告,而是代表國家起訴被告人,但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和民事案件原告人的性質是一樣的。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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