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
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後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儘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於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餘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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