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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證據都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2.2W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證據範圍:
1、物證,書證
物證:
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書證:
具有直接證明性、穩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證人證言
(1)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2)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
(3)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鑑定意見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3)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6、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
7、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物證,書證
物證:
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書證:
具有直接證明性、穩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證人證言
(1)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2)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
(3)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鑑定意見
(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3)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6、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
7、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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