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的方式具體又包括了哪些呢
死刑複核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複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複核程式,儘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二、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複核程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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