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與從犯的量刑區別
1、關於主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6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處罰方法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關於從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注意我國刑法採用了“應當”的說法,也即是說,只要是從犯,就必須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判決。
3、如果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屬於主犯還是從犯呢?法律對其如何處罰呢?理論上其被稱為脅從犯。我國《刑法》第28條對這類罪犯規定應當按照其犯罪的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因為涉及到多個罪犯,因此就需要根據他們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其身份,之後再根據其身份對其進行刑事制裁。至於主犯與從犯的量刑區別,《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而要是認定屬於從犯的話,那此時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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