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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舉算包庇罪嗎

在知道有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沒有積極主動地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也沒有幫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屬於知情不舉,知情不舉顯然不符合包庇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不會構成包庇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1、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2、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知情不舉算包庇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