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應對措施都有哪些規定?
在當今的網路資訊化的時代,我國對網路安全的要求日益加強。網路的安全不光保護我國個人公民的網路安全,也對國家社會安定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那網路安全法應對措施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網路安全法中明文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特別是企業要採取一些必須技術手段來保障安全,避免使用者損失。這裡更是細化了一些硬性規定。比如:
一、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資料洩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執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資料分類、重要資料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更重要的是,明確了相關單位的資訊保安保護義務和違背後的刑罰力度,這在之前很多洩密案件中都是一大空白。
三、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定惡意程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五、企業如何應對?
我們很明顯看到,網路安全法就是讓企業准入門檻提高了,對企業的資訊保安以及安全資質、內部技術、制度等進行各項規定;對政府、機關等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機構的資訊保安要求更嚴格了;企事業單位專利、技術等重要資訊現在有法律保障了;現在使用者資訊被洩露,相關人員和企業都要擔責了。
規定網路開發人員在進行開發時對自身的網路產品要認真地對網路危害進行防禦。網路的運營者要在相關的運營期間對自身的網路產品進行實時的監管,確保產品的網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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